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自8月1日起,我省将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为了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此次定额核定调整工作,针对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的“营改增”试点个体工商户。各单位按省局下发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在:Ftp/征科处/“营改增”纳税人管理/“营改增”国税确定名单中下载),对“营改增”试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调整。
二、调整时间及期限
各单位要于2013年8月31日前,通过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定额核定调整工作,新的定额核定期限和税款属期从2013年8月1日起。
三、定额核定依据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如国税机关已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各单位可参照国税机关的定额核定依据执行;如国税机关尚未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各单位原则上按原核定营业额进行定额核定调整。
四、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及时将定额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省局将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
(三)各单位要通过网站、报纸或通告栏等媒介,加大定额核定调整工作宣传力度,做好定额核定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