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3-09-26 14:29:25来源:中华财税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7-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适用本公告。

  二、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著作权证明复印件。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报送1份,下同);
  2.残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残疾人个人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以残疾人个人为纳税人的,需提供承包、承租、挂靠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航空公司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 经试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
  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201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册在福建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且许可证上注明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交通部下属事业单位中国船级社出具的美国ABS船级社非营利性质及中国船级社在美享受同等免税待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3年免征期包含试点纳税人未达起征点而享受免税待遇的时间。

  三、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上述企业职工“总人数”应包含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季节性用工的临时性人员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员。“60%”及“30%”的相关人员比例的计算,应先分别算出单月分子、分母人员月平均值,再算出全年分子、分母人员年平均值,最后根据分子、分母人员的年平均值算出全年比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全年比例=分子人员年平均值÷分母人员年平均值。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截止年底的实际经营期作为计算周期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3年限额免征期包含试点纳税人未达起征点而享受免税待遇的时间。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新增人员招录之日起,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向失业人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4.企业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上述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在办理即征即退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提交《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资格认定审批通过后,按月进行退税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提交《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申请书》(附件4)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管道运输企业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企业提交《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5)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办理增值税退税审批手续。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试点纳税人,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管理办法。人员比例、退税限额等具体事项暂按《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执行。
  资格认定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可不提供);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6.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7.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残疾人的花名册以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8.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能证明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收费的材料。
  申报退税报送的附报资料:
  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申请书》一式3份;
  2.办理资格认定后,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新增残疾人的名册以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5.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变动书面审核意见(增减变动时提
  供)。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格认定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退税报送的附报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退税所属月份管道运输服务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申请退税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格认定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退税报送的附报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退税所属月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申请退税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签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及复印件。
  上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五、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规范的《审核报告》。

  六、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1.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申请书
  5.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附件下载:523001_13092609291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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