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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小企业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2013-10-09 14:11:13来源:中华财税网

  2013年9月12日清早,刚到上班时间,一位女士就给深圳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打来电话:“我们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是去年11月‘营改增’之后才成立的,主要从事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听说从8月开始,我们这个行业就不能像以前那样差额申报增值税了。我们是小公司,经营规模不大,收入来源也就是一点代理费。真让我们按全额申报的话,恐怕连年都过不去公司就该关门了……”

  听到这位女士焦急的声音,坐席员一边安慰她,一边详细询问她公司的基本情况,当得知该公司目前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坐席员告诉这位女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深圳市目前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度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文件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这位女士听完,焦虑的情绪稍微平静了一些,她又向坐席员提出了新的问题。原来,货运代理行业通常都存在帮承运人代收运费的情况。而这位女士的公司涉及最多的是帮承运公司代收船运费,她担心代收的运费也要缴纳增值税,这样企业的税负就更重了。坐席员告诉她,对从事运输代理业的试点纳税人代收的船运费,若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这两个条件的,则属于代垫运输费用,不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代理公司也无需针对该笔代收运费向客户开具发票。

  接着坐席员提醒说,2012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深圳市“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实际税负有所增加,且月实际税负增加额达到5000元的试点企业,可申请政策扶持。根据企业申请的审核情况,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统计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月度税负增加额,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暂按70%比例预拨至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在提交第四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同时,填报申请全年清算余额拨付,与第四季度审核数一并汇总到市财政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专人对全年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清算审核,在3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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