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智囊机构提出不动产征税基本框架

2013-10-14 11:58:36来源:中华财税网

  中国下一步的财税体制改革,将强调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而重新划分政府间收入,尤其是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展开。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近期在一份报告中建议,逐步实现保有环节不动产税的全面征收,提高共享税地方分成比例。

  这份研究报告认为,从改革方向看,应以稳定和持续的不动产税,来化解土地出让金的短视和因土地资源稀缺导致的不可持续风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于下月举行,财税体制改革将是其中改革的主要议题之一。国税总局科研所的这类建议可望供高层人士作决策参考。

  不动产的范围比房地产要广,除了包括房屋、土地,还包括其他类型建筑物,如住宅附属建筑,厂房、大坝、矿井设施等。因而,不动产税的范围也比房地产税广,后者主要涉及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份报告建议,可以在上海、重庆两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房产税模拟评估空转试点的经验,逐步实现保有环节不动产税的全面征收。

  报告提出了对不动产征税的基本框架,即对不动产征税的计税基础,按国际惯例应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征税对象应为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及其他占用国有土地的不动产;税率水平可参照国际惯例,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设定在0.5%-1%为宜,允许地方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选择。

  国税总局科研所提出,由于现有房屋有很大一部分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为避免重复征收,过渡期间合理的不动产税政策可采取:从正式取消土地出让金之时起,就开始对增量不动产计征房产税;存量不动产需根据取得时是否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区别对待,已缴者在土地使用年限之内免税,未缴者按年纳税;待存量不动产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征税范围也自然扩大为全部的不动产。

  报告指出,考虑不动产税的特殊性,即保有阶段不产生现金流入,一部分社会低收入阶层无纳税能力,因此可以按面积、总价值或收入能力设定起征点或免征额。

  报告强调,政府间的财力分配不等于简单的税种划分。提高共享税地方分成比例,可以成为确保地方财力的有效途径,也可以考虑税制的结构性改革和强化税收管理,主要是扩大税基、调整税率结构、减少税收优惠等。同时,按时开征新税种以增加收入,如环保税等。

  今年8月1日始,部分行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地方重要税收来源营业税转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缺位。在此背景下,调整政府间收支分配格局的同时,如何完善税收制度,合理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构建地方税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就此提出,以税制改革为配合,积极完善以税种配置为主的各级收入划分制度。大力推进资源税改革,将“从价计征”机制覆盖到煤炭;积极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贾康还建议,应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部分税目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将部分消费税税目收入划归地方。将车辆购置税归为地方收入。将增值税中央增收部分,作为中央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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