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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国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2013-10-21 15:45:17来源:中华财税网

  问:什么是源泉扣缴?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哪些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源泉扣缴是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问: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管理中,扣缴义务人应履行哪些税收义务?

  答: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管理中,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税收义务包括:一是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所得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时,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二是办理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三是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相关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四是设立账簿和档案。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问: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税款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应该怎么做?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居民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如果有涉及对外支付款项的,应注意按税法规定自觉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否则将会面临一些税务风险。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问:如果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答: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该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分配利润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财税[2008]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是否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10]266号文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无论是由中国居民支付,还是由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应按国税函[2008]955号文规定,由支付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交易的非居民企业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各应承担什么税收义务?

  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应如何申报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照“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答:在下列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问: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该如何征税?

  答: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我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会构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

  问:如何判断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设计费是劳务费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答:判断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设计费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时,税务机关一般是结合合同的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考虑以下因素:技术使用权转让一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技术授予方同意将其技术传授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该项未被公开过的特殊知识和经验,技术授予方一般不参与技术许可一方的活动,并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技术劳务所得,通常是一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独立承担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而并非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在进行这些判断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在设计中既包含劳务提供,又包含技术转让的情况,对此应尽量分开考虑。

  问:什么是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国税发〔2009〕124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其中,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或其他税收协定条款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分配给香港投资者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应是10%,还是5%?

  答: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均应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按国内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具有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又是该股息、红利所得的受益所有人,不是导管公司,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内地公司至少25%股份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所规定的协定优惠税率5%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最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在税务管理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最近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2013年第40号公告,该公告整合了此前关于对外支付的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对外支付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均须进行备案,取消了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的要求。二是规范和简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程序,简化备案人应提供的资料。备案人仅需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的,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而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仅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果没有合同(协议)的,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三是对境内支付人和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要求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审核,加强对《备案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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