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 > 正文

商品储备企业税收优惠延至2015年底

2013-11-14 15:10:56来源:中华财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已于去年底到期的针对承担中央和地方6种储备商品政策性业务企业的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将继续保留,并延长执行至2015年底。

  通知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通知所称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和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和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通知以附件形式公布了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的名单,同时规定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