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三[89]017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

2013-10-22 17:37:35来源:中华财税网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均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依省政府批准的范围确定。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确认,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免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在上述土地批准使用之次月起5至10年内确定。

  三、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纳税人有跨地区土地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在同一市、县不同地段的土地,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其纳税地点。

  四、下列土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居用地;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用地。

  五、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含50%)以上的,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残疾人占全厂人类50%以下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临时性减免税。

  苏财税[201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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