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的日子已经越来越近。根据官方此前释放出的政策信号,本届会议将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并作出总体部署,因而外界对此翘首以盼。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财税改革恰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财政收支不仅是政府正常运作的基础,也是连接政府与企业、家庭的纽带。
具体到财税改革来看,税种设置与优化恰恰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当下,有关新税种要推出的消息也浮出水面。
动向
“将释放房产税扩围信号,这一点应当是没有疑问的。”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主任、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曾康华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有关房产税改革的政策走向显得十分乐观。他告诉新金融记者,财税改革将是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
无独有偶,财税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也认为,目前稳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不过她同时对记者表示,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涉及环境保护税的探讨并非始于今日。国务院于2011年10月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提出,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而这是被冠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的名义列入的。
今年以来,环境保护税似有“破茧而出”之势。
3月,财政部透露,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正在履行会签程序。7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又释放信号,将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先选择防治任务繁 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其中,二氧化碳是考虑适时征收的税目之一。日前,更是传出消息称,开征环境保护税方案已上报 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此事。
“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是本届政府的工作重点,也是一个重大的民生工程。”冯俏彬表示,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也对环境保护税的推出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当然,除了应对当下的环境污染,冯俏彬更看重环境保护税开征对于理顺资源品价格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作用。
相比环境保护税,遗产税也是采访中专家谈到较多的一个税种。“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遗产税应当明确定位于富人税,即仅对资产达到极高标准的 ‘巨富’征收,要注意将一般性的财产继承排除在外。”在冯俏彬看来,与2003年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时相比,现在讨论遗产税的背景、氛围已完 全不同,因此遗产税的功能、定位、调节对象也必须重新讨论。
然而不同于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遗产税出台时机已经成熟的说法,冯俏彬认为,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遗产税主要应该是研究、讨论,而不是尽早出台。她对记者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很有可能会提到遗产税,但出现在字面上的话,应该是“研究推进”的口吻。
从“十二五”规划来看,“研究推进”的措辞曾被用于房地产税改革,至于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则用了“全面推进”的提法。
资源税改革一直备受外界关注。日前,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推向全国的消息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新金融记者注意到,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此有所明确,同时表示将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
整合
税制改革中,新设税种无疑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但其设计则需要非常缜密的论证。用曾康华的话来说,就是“既要有理论上的支撑,也要有实践上的调查”。
在我国,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税收是资源税、消费税和车船税等税种。是否单独开征环境保护税,在学界实际上有着不同的看法。曾康华对记者表示,从 完善资源税的角度去研究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可能更好些,也就是说,可以把用税收杠杆去调节的一些环境项目设置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不必单独设立一个环境保护 税。
更重要的是,曾康华认为,靠一个环境保护税就能很好地保护环境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无论是从税收的调节功能还是税收的收入功能来看,我国的环境税类在税制体系中只能是一个辅助性的税收。”他说。
在曾康华看来,环境税的改革应当在资源税改革的框架下进行,而资源税的改革也应整体设计,稳妥推进。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将燃油税、资源税等纳入环境保护税体系。
类似这样面临如何整合的问题,也出现在房地产税改革中。比如,不少专家就认为,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扩围需要与其他房地产税费进行总量的“加减平 衡”和税种归并,避免房产税的开征过分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目前,直接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就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 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出让金等。
为保持我国宏观税负的合理性,体现结构性减税的要求,早前也有学者对记者表示,房地产税改革需要统筹考虑相关税种的改革,特别是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的整合和归并,以进一步优化税制。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所有非 营业用的房产则实行免税。不过当下所说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则是恢复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住房进行征税。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大直辖市率先开展针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拉开新一轮房产税改革的序幕。
“在推进房产税的改革中,对一些相关的税种进行整合是必要的,但要把这些税收统统纳入一个税法中是不大可能的。”曾康华认为,一般而言,只有功能完全相同的税才有合并的必要,功能相近的税收是否要合并是值得讨论的。
而冯俏彬则称,相比其他行业,房地产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并不高,“只是因为基础大而已”。
原则
税种是增加还是减少,曾康华认为首先应该考虑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则应遵循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从税种优化的角度看,不能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的税种是可以取消的,或者要对这个税种进行改革,但取消一个税收首先应该考虑这个税是否符合社会 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如果不需要,就可以取消。如果这个税还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仅仅是税收公平和效率存在一些问题,那可以通过对这个税进行改 革来解决。”曾康华说。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营业税基本上延续分税制改革前后的做法,与增值税改革之前的产品税较为相似,其基本特征是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有多少道流通环节就征多少道税,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而2012年以来的“营改增”试点是流转税制的结构性改革,由于营业税有重复征税之嫌,而如果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开征,那就会加剧行业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
在曾康华看来,正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流转环节会越来越多。为了消除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才着手对营业税进行改革,而方向就是改征增值税。
取消农业税是2006年中国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有着“皇粮国税”之称的农业税自此退出历史舞台。
时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曾表示,尽管取消农业税会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财政支出,但从国家发展的大局看,这些财政的减收增支是为破解“三农”难题、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
曾康华也认为,取消农业税对财政收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而对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积极意义。
除了税种的取消,税种的合并也在遵循前述原则。比如,2008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样享受国民待遇。在曾康华看来,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条件已经成熟,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实属必要。
而当下有关遗产税开征的提议也是基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不同于早前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提开征遗产税主要是为了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冯俏彬说。
当然,从目前来看,开征遗产税对于税务机关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等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征税成本也会比较高。
此外,鉴于我国老龄化步伐在加快,如何通过筹资机制获得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最关键的问题。曾康华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最稳定和最可靠的保障,“待时机成熟后,把征收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是必然的”。
匹配
就目前而言,税种的优化不仅体现在税种的增减与归并上,还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种划分。
“现在‘营改增’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营改增’的面将很快在全国推广,在此背景下,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权和财力的重新划分就显得非常必要。”曾康华说。在他看来,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权和财力的划分,要体现事权和财权相挂钩、事权和财力相挂钩的原则。
按照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但如何匹配显然是一个难题。“税种究竟划给地方还是划给中央,一个是看税基,若流动性强则归中央,相反则归地方,当然更重要的,还看税收的大小。”在冯俏彬看来,分税制改革的深化更多会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分成上,做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但要分税种很难。
实际上,地区间收入结构与财源分布的差异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统一地划分地方各级的税种是不现实的。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上下级政府之间需要较多地采用共享税这一分配形式,但随着地方税体系的日益完善,可逐步减少共享的税种。
目前,很多人把地方主体税种的希望寄托在资源税、房产税和完善后的消费税上。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征管与税制改革存在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税制的选择必须适应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税收征管必须要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离开税收征管改革,税制改革也难以取得理想成效。
‘税种究竟划给地方还是划给中央,一个是看税基,若流动性强则归中央,相反则归地方,当然更重要的,还看税收的大小。’在冯俏彬看来,分税制改革的深化更多会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分成上,做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但要分税种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