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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二、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三、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四、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五、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08/11/1起按1%征。
六、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七、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八、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破产后债权人承受。
九、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十、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十一、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十二、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
十三、特殊情况(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