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在建立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曾被视作行政法的一部分,继而又被视作经济法的一部分。但随着财税法研究的不断壮大和成熟,人们对其定位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财税法得以日渐重塑并开始摆脱对行政法或者经济法的依赖。从法治视角看,财税制度不仅具有调控经济、组织分配的工具性功能,更是借助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等手段,让私人财产与公共财政的边界得以廓清,推动了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协调和均衡,尤其是可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利免受公权力的随意侵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仅需要认识和发挥财税法的宏观调控效能,还需要透视其精神实质和价值内核,展现其作为公共财产法及纳税人权利保障法的内在特性。
因此,我们亟须适当转变当前对财税制度的宏观调控职能进行过度使用的思路,即远远不应局限于财税立法的行政管理功能,不应仅将其视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便利工具,而应当把它看作社会财富公正分配的利器、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先实现了观念上的根本转变,从一个更宏大的目标出发,明确自身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才能树立起妥适的财税立法思维,理顺讨论财税问题的话语逻辑,进而以财税立法为介质,经由纳税人对政府的法治监督,最终传导为权利与权力和睦互动、衡平相处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