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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政 "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增量部分"返还当地"

2013-11-14 09:31:19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12日从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东省级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实施范围、财政增量返还等政策作出新的规定,其中明确:为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增收,规定以2012年为基期年,从2013年起连续5年,将纳入范围的县(市)上划省级“四税”(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当地。

《意见》称,为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和制度支持,在将现行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数列入基础性转移支付,确保基础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不低于六成,以确保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强化激励作用,将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政策的每年新增资金全部用于激励性转移支付,增强激励效应。

《意见》明确,激励性转移支付以“强激励”为导向,实施范围是:粤东西北地区12市的县(市),以及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肇庆市的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江门市的恩平市,还有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粤东西北地区新区。《意见》提出,在上述地区实施财政增量返还和协调发展奖。

财政增量返还措施为:以2012年为基期年,从2013年起连续5年,将纳入范围的县(市)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当地,为支持粤东西北地级市城区扩容提质,从新区设立的第二年起连续5年,将新区范围内产生的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专门安排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发展奖措施为:对纳入范围的县(市)实施与综合增长率挂钩的奖励。综合增长率由地方生产总值(包括总量及人均水平)、上划省“四税”收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和生态保护指标等4项指标的增长率计算确定。其中,对综合增长率高于8%的扶贫开发重点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以及综合增长率高于12%的其他县(市),综合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可获得500万元奖励,并运用调整系数适当调整奖励额,当年新增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综合增长率低于0的县(市),综合增长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一次性扣减转移支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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