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于7月30日发布,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是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后,再次出台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时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起征点”(限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适用)的额度相衔接,解决了经营规模相近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因经济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不公平问题,实现了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准确理解文件内容,关注操作细节
纳税人在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时,需要注意几个细节问题:
1.该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8月,而非申报期8月。
2.所称小微企业,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不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混淆。
3.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限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则仍需纳税。另外,“不超过”应理解为包含本数。
4.小微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口径应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是不含税收入,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5.由于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税,而非“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免税”,可见该2万元的额度,既不是免征额又不是起征点,而是一项附条件的免税优惠。这意味着小微企业只有在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时候才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的免税规定,而一旦超过该额度,则不再适用该免税规定,就需按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计税,不能按销售额或营业额减去2万元以后的余额计税。
6.财税〔2013〕52号文件不是对一个企业的总收入规定额度予以免税,而是按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分别作出免税规定。假定当月某“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2万元),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万元),应认定为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既可免征增值税,又可免征营业税,而不应将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合并计算。而假定当月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营业税营业额超过2万元,则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要按营业额全额计税。
7.鉴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以月为纳税期限,财税〔2013〕52号文件也是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税,因此,必须严格按月计算而不能以数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假定某企业8月营业额1.8万元,9月营业额2.2万元,则8月可免税,9月必须全额计税。
小微企业还有其他税收优惠
近年来,为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适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还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按照企业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特殊行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税,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另外,需要引起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