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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在线解读出口退免税申报模式

2013-11-21 10:26:15来源:神州财税-- 广州国税

阅读提示:根据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61号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模式将作调整。2013年11月19日,广州国税相关负责人就出口退免税新政作了在线解读。以下为解读内容。

访谈嘉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

主持人:张艺

访谈摘要:访谈嘉宾将对出口退税新政策进行介绍,并与纳税人在线交流,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访谈内容

张艺[主持]: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来到广州国税网站,关注本期主题为“出口退免税新政解读”的在线访谈节目。

张艺[主持]:我国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已将近30年。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去年,国家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39 号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两份文件,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问题做了明确。今年,三份新的出口税收政策文件又相继出台,给予广大出口企业更多更明确的税收政策支持。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以及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前来,为大家介绍出口退(免)税新政策。让我们欢迎三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参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下午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下午好!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下午好!


张艺[主持]:王局长,您好!国家于去年出台了出口退税新政后,今年又陆续出台了新的政策,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今年国家在出口货物方面主要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2 号 ,以下简称1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0 号 ,以下简称3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三份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要以纳税人的申报为起始,需要纳税人的配合,有必要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设计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二是去年8月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三是为减少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必要调整申报要求;四是强化管理、防范骗税的需要。


张艺[主持]:据了解,12号公告主要是完善和细化了2012年24号公告的内容,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12号公告分别在出口退(免)税认定、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申报、出口货物相关税收证明、防范出口骗税、办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张艺[主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方面,今年的新政策规定是否有什么变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变化:1.配合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2.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二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3.明确“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4.明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5.补充明确修理修配船舶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6.增加了为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可申报免抵退税,并明确相关退税凭证的要求。


张艺[主持]:看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方面的变化还是不小的,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多加关注了。感谢王局长!下面我们请龙处长为大家介绍一下在免税申报方面需要注意哪些变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在免税申报方面,新政策明确了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留存企业备查资料的种类。同时,新政策增加了出口企业放弃免税的规定,并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不得变更。


张艺[主持]:龙处长,请问新政策规定对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有哪些新的措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主要有以下五方面新措施:1.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2.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3.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4.细化了“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5种出口业务情形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5.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张艺[主持]:有没有什么新的服务措施或规定,便于纳税人更好地去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有的。1.新政策再次重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2.新政策明确了企业可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包括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情况,办理退税的情况、政策变化、即将到期未申报数据提醒等。3.新政策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14:34:36]
  
  张艺[主持]: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但为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30号公告,规定了进行重点管理的企业类型,下面我们请杨组长介绍一下具体是哪几类企业。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以及年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2)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3)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4)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5)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6)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7)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8)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9)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张艺[主持]:杨组长,请问对于这些重点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如何开展日常管理的?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1.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3.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张艺[主持]:那么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货物退(免)税时是否还需要提供收汇凭证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张艺[主持]:据了解,实际操作中,小部分出口企业可能会提供虚假的收汇资料,杨组长,请问对这一类情况税务机关将作何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由稽查部门查处。


张艺[主持]:那么,当税务机关发现收汇疑点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张艺[主持]:根据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61号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模式将作调整,龙处长,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新旧两种申报模式的区别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新旧两种申报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有所不同:新模式要求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齐按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2.按规定进行退(免)税预申报;3.经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企业预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现有模式要求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只需要收齐出口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也可申报。可见两种模式的差异在于新模式申报时不但要有规定的退(免)税凭证,而且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


张艺[主持]:如果出口企业在预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不符,应该怎么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3.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张艺[主持]:若是到了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企业方面一定非常着急,可有解决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张艺[主持]:像这种情况,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可以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限制,规定上增了弹性,企业也添了安心。感谢杨组长的介绍!广州国税出口退税规模很大,王局长,您能否谈谈我市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今年我局为进一步支持外贸经济发展,扶持出口企业,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做到应退尽退。一是保障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审批、次月5个工作日前办理退库;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缩短退税相关信息的传输时间和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作用,如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申报免抵退税;3.简化办税单证和优化审核流程,加大信息化手段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和无纸化,节约了办税时间和成本。4.强化退税服务,扶持出口企业发展。降低A类和B类生产型企业出口额的标准上,在现行其他规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A类生产型企业的年应退税出口额标准由8000万万美元降为5000万美元,B类生产型企业的年应退税出口额标准由5000万美元降为3000万美元。5.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张艺[主持]:今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扩大到了全国范围,那么在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新的政策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营改增”试点期间的所有政策文件进行了整合梳理,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出口退税方面涉及的文件主要是《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 〕37 号 ,以下简称37号文)的附件4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


张艺[主持]:那么就是说今年8月1日后,新出台的 财税〔2013 〕37 号 文和47号公告与原来“营改增”在部分省市试点时政策是有变化的,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在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方面的调整了什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是的,这次新出台的 财税〔2013 〕37 号 文和47号公告涉及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是有所调整,主要是完善和修订了以下6个方面内容:1.把港澳台运输服务列入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2.调整了以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3.设计服务的范围增加了“广告设计”、“文印晒图”服务;4.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调整为采用免退税办法;相应地规定了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采用免退税办法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凭证和报表;5.取消了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6个月内各月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款,在第7个月一次性办理退库的规定;6.增加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若放弃零税率,可选择免税或征税(须提供声明,并36个月内不变)的规定。


张艺[主持]:请问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主要有哪些?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张艺[主持]:好的,我们了解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下面我们请龙处长继续给大家介绍适用免税政策的服务范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适用免税政策的服务包括: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6.从事国际运输、以及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的。7.(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张艺[主持]:我们知道,39号公告规定了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龙处长,您可否介绍一下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什么样的退(免)税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张艺[主持]:听说在运输服务中还有“期租”、“程期”、“湿租”这一类服务,这些服务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上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从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张艺[主持]:请问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艺[主持]:如果纳税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提供运输服务,这是否也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张艺[主持]:计算增值税退(免)税必须了解其计税依据,那么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应该如何确定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张艺[主持]:如果纳税人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但同时有货物劳务出口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划分计算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杨组长,您可否为大家解开这个疑问?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好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张艺[主持]:不知道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是否与出口货物劳务一样?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张艺[主持]:大家注意,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将作征税处理,这一点与出口货物劳务是不同的。但是也有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对吗?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是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47号公告附件5),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张艺[主持]:如果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 〕32 号 )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张艺[主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后果严重,各位纳税人可要切记勿以身试法。感谢三位嘉宾对出口退(免)税新政策的详细介绍,相信现在大家对新政策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下面我们来解答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小天问题:我司是外贸企业,收到8月份开出并当月扫描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目前为止,发票信息均出现:“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预审申报均未能成功。较以往当月扫描,下月有信息的情况滞后了许多。为何在数据信息化飞速发展的现今,税务局的电子数据对碰出现严重倒退的情况?在外贸出口环境日益严峻、毛利率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如此下去,将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困难的状况。望贵局体谅企业的实际情况,设法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不胜感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企业在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贵企业在预审时,8月份收到并已扫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出现“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原因可能是部分供货企业位于外省,电子数据的传输、稽核、对碰、下发需时较长,大多在2-3个月左右。遇到这种情况,请先在向供货方了解是否已将该发票抄报税,如确认无误,则将发票相应信息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解决。


美雪问题:想了解下出口退税的流程及最新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2012年24号和2013年12号公告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企业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15:10:28]


charley问题:我们第一次办理出口退税,所有文件资料都符合要求。但预审超过4个月了,还是没有能通过,而且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不能通过。这样严重影响了我们初次创业的小企业的资金回笼远转。是否要改进税局系统,有没有办法加快退税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回答:您好,预审不通过一般是由于申报退(免)税的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SMile问题:出口退税的复函程序是怎么样操作的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出口退税的复函程序如下:1.税务机关接收调查函。2.税务机关要求供货企业填报资料及复印相关单据。供货企业根据来函的信息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复印相关的进货与销售的资金流、货物流的资料。3.税务机关核对调查函信息。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本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通过函调系统向供货企业的上游企业发函调查。4.税务机关复函。税务机关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复函,对向上游企业发函调查的回函,再启动二次复函;如有新问题,可再进行再次复函处理。


winnie问题:出口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电子口岸上传数据吗?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数据已经在电子口岸上传了。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出口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需要在电子口岸上传数据。纳税人可在上传数据24小时后到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模块录入相关报关单号查询。


小张张问题: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今年和明年都没有出口退税,那我公司会不会被吊销出口产品的资格?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若您指的是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则您公司的资格不会被注销。关于出口产品资格的问题,建议您向外经贸部门进行咨询。


出口申报问题问题:你好,我想问下如果是12月份出货的话,1月份工厂那边才会把我们进项发票开过来,1月份认证完的话要到3月份15号之后才能有信息出来,那我们只能到4月份才能进行出口申报,这样的话会不会截止了13年申报时间啦?我请问下这个怎么解决?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1.当年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最迟是不超过次年四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因此按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是不会超期。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未能及时申报退(免)税,在次年四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按照2013年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延期申报。2.缩短退税周期则需企业争取主动,若12月出口的货物,则应在货物出口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认证,在报关出口后及时在电子口岸进行确认操作,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就可进行预申报,在核对申报内容与电子信息无误后,则可进行正式申报。


ruohui问题:我公司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现准备注销。请问出口退税这边注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审批时限多久?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若遗失,需提供遗失证明(通过网上受理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领取认定注销结果时提供);3.《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受理后,19个工作日就可有审批结果。


小肥肥问题:我公司第一笔出口业务为2011年3月,当时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采用的是小规模的免税申报。2011年4月我公司认定了一般纳税人,此笔业务本应采用外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退税申报系统申报,由于当时的会计的疏忽,2011年5月申报所属期2011年04月的出口业务,还是采用了免税申报系统去申报,后来退税专管员在审核时发现了这个错误,就让我司于所属期2011年05月在小规模的免税系统中做一笔红字冲销的处理,后来我司将此笔业务在所属期2011年06月重新在一般纳税人的外贸出口申报系统中重新申报,并提交了相关的单证。但是到现在都一直退不了税,疑点显示为:海关数据曾被(2011040001)挑过,不知要如何处理才能退税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1.在认定一般纳税人前出口的业务应按小规模纳税人作免税申报,认定后发生的出口业务才可按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贵公司3月份的出口业务应按小规模纳税人作免税申报。2.如该笔业务是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发生的,该疑点是由于重新申报退税的数据经过核实该笔数据已经办理了免税的红字冲销、且冲销的金额、数量一致,审核人员可以人工挑过上述疑点数据。


xff1988问题:请问在退税系统预申报时,预申报返回信息显示“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换汇成本,低于/高于合理下限/上限”,出现类似信息时,相关单证是否暂缓申报,等待相关信息通过后再申报?盼复,谢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1.信息显示“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如有疑点级次为E,则需待信息通过后再申报;如疑点级次为空,则可以申报退税。2.信息显示为“换汇成本,低于/高于合理下限/上限”,企业需要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经税务机关进一步排除疑点,可以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小小问题:请问2011年6月及6月以后申报的退税几时才可以退呀,公司快撑不下去了。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请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是否存在疑点,并详细告知疑点问题才能进一步回复。请您以邮件形式将您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具体情况发送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邮箱:gzgs12366@12366.gov.cn,以便我们跟进了解和回复。


童工问题:请问新办贸易公司的退税款从申报到收回退税需多长时间?谢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企业的申报数据在排除疑点后,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在次月初办理退税。如例如需要发函等类似情况,一般情况需要3个月左右。


明珞问题:出口退税流程。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根据国家税务局2012年24号和2013年12号公告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YGLYPL问题:您好!我企业本月以CIF出口货物一批,因为货物较少,价值较低,运保费却较高,折算为FOB时,为负数,这种情况以什么方式进行申报?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YGLYPL问题:您好!请问CIF折算为FOB后,FOB价<0.00元时,应以何种方式进行申报?免、抵、退?免税?还是征税处理?谢谢解答!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小米问题:出口货物因商品质量问题,在售价上给了折让,需要提供什么凭证或证明给税局吗?还是说直接开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额就可以了?出口退税申报方面要怎么处理?外贸企业跟生产企业的处理有区别吗?请详细一点回复好吗,谢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1、出口货物因商品质量问题,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按照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要求办理。2、外贸企业跟生产企业有不同的处理要求,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对相应的出口销售收入明细予以红字冲减。


umbrella问题:您好,请问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0时,要怎样征税?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回答:您好。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纳税申报规定进行申报。


徐冰问题:你们好!外贸企业,7月份报关时误将人民币金额直接报成美元,没有折算成外币报关。收汇少于报关金额。可正常退税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回答:您好。建议贵公司到海关修改相关数据,否则会在退税申报中出现疑点,外贸企业需要举证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于税务机关还要核对海关的出口信息,因此最直接的解决方案是到海关申请更正。


新手问题:1、当年转厂出口与直接出口的收汇期限都是明年的4月30日前收汇吗?2、收汇率70%怎么理解,是当年全年的收汇金额(这里就有部分去年的收汇金额)占当年的转厂与直接出口的金额吗?还是需要剔除以前年度在本年收汇的金额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2013年30号公告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该比率是指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


国际船舶运输问题:2、如果中国A公司以程租方式从中国B公司租入船舶,A公司以每航次运费的方式支付B公司租金,然后A公司以程租方式将该租入的船舶出租给国外C公司,A公司以每航次运费的方式向C公司收取租金(对于这种方式,实际上A公司是赚取运费差价,国际航运惯例将A公司这种同时租入和租出赚取运费差价的方式称为背靠背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7号《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A公司这种以支付运费方式租入船舶、然后以运费方式收取租金的背靠背方式,A从C公司取得的租金(以运费方式收取租金)是否适用零税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回答:您好。由于A公司以程租方式将该租入的船舶出租给国外C公司,因此按照财税【2013】37相关规定,A公司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程租服务,适用免税政策。


LYNN问题:如果在出口之前因为供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开具出来(发票已经开完了),该怎么办?是需要供货企业提供其他什么证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2012年24号公告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后,在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齐有关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等),都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退税。如果在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供货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的原因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张艺[主持]: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网友们提出的问题如有在节目中尚未进行解答的,我们稍后会在访谈回顾中进行解答。再次感谢三位嘉宾,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我们下期访谈再见!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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