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
1、通知:本月起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疑点调整请到新区国税一楼大厅窗口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有效期变更仍在二楼七科办理。
2、请尚未领取2012年度出口免税业务清查结果的企业速到新区国税二楼领取,并按通知要求(见无锡国税网站-涉税通知-高新区局-)在月底前将相应调整凭证、申报表报送七科。
3、特别提醒:2012年度疑点处理截止日期为七月份,请涉及的企业加紧到一楼大厅窗口处理。
4、友情提醒:请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及时清理即将到期尚未核销的手册,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见无锡国税网站-涉税公告-进出口处-)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请,逾期将按规定处罚。
对已报送但由于该手册项下出口数据未申报齐全或疑点等原因未核销的,待申报完疑点消除后立即到经办人员处完成手册核销事宜。
如已在海关办理有效期变更的,请务必在原手册登记有效期内及时办理延期申请。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将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12号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详见公告第二条第(十)项。
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已在无锡国税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最新信息公开-部门文件项下挂出,请关注。
二、增值税有关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2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3年8月1日起):
1、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3、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7、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8、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9、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提醒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新政策和原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取消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征3%抵7%的规定,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3%;
2、取消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3、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4、“广告服务”税目中增加“广告代理”,删除“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中调出并入“设计服务”;
5、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继续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执行外,其余有关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
6、增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的规定。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