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除“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外,还包括“营业外务收入”以及人们平时不称其为收入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财产溢余等所得,现分别将其在汇算清缴时的数据填报与调整方法介绍如下:
一、营业外收入。
1、《收入明细表》的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的“营业外收入”具体反映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第17行“营业外收入”项下的相关项目内。其中:
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上述第18行至第25行以外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处置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应记未记收入的调整。
《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营业外收入”下的各项内容主要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金额,年末发现有记错科目和应记未记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和第19行“ 其他”中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与“视同销售收入”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的内容不同,前者为销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交易,后者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性质的交易。
二、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也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次填报的项目,填报纳税人“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一般为股权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相抵额,贷方余额用兰字填报,借方余额用红字填报。如有未按规定确认的收入,应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调整。
三、其它所得的填报与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金融、保险、租赁业除外)可不设收入类科目按收入进行核算但按税法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收益除“视同销售收入”外,还包括存款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因他人占用资金取得的利息、短期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流动资产溢余、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对这些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都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配比”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进行确认,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中进行填报。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