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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助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013-11-27 09:08:19来源:南都网

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纳税人关注的主要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有关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纳税人在执行上述政策时经常会出现如下问题:一是对技术转让的定义理解不清。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要求必须是一对一的转让,并且是独占许可。如果是一对多转让,则转让行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辅助费用处理不当。62号公告规定,只有在主合同约定和与主收入一并确认的辅助费用(如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解读: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70号文主要在如下五个方面进行扩大范围:(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费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针对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此项过渡性政策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必须是经济特区;二是2008年1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企业;三是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四是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五是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非按照15%的优惠税率减半。

三、特殊产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针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解读:企业注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但是,企业如将其列为应税收入,则其所形成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7号文的规定就是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解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27号文的规定实质上是将10年缩短为3年。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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