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证监会制定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老股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定具体的业务规则,将于近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