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将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此前发布的执行至2012年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限延长至2015年底。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以及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悉,“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通知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