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未收到。若采用直接冲销法处理,结果如下:
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销售收入 1200000
1997年核淮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1200000
货:应收账款 1200000
若A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提取坏账比例为3%,公司如果采用备抵法处理,结果如下:
1996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3600
贷:坏账准备 3600
1997年确定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20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由此可见,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元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如下:
1200000×33%=396000(元)
(1200000-3600)×33%=394812(元)
(396000-394812)=1188(元)
仅这一笔业务,备抵法就使企业无偿使用国家税款1188元。
利用股票投资核算方法的避税筹划案例
这里所谈的股票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股票作长期投资,其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例.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 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帐务处理。
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人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长期投资 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例.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如果其应得股利在1996年底未分回,而是留在B公司作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那么A公司已实现的投资收益48000元在其账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规避了企业的这部分所得税。
但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则无论其应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资收益"账面都会反映这部分应得股利,即使A公司继续将48000元股利转作对B企业的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均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尽管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