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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收优惠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013-12-05 13:35:29来源:中国税务报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被确定下来。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税收优惠政策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已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望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政策手段。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开始实施。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能源的开发利用已获得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增值税优惠方面,从1994年开始,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生产的电力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2001年开始,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如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设在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强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比如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后,风力发电在内蒙古、青海、新疆等地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该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有关专家建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税收扶持政策,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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