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贷,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万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连同原刑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万元。
已经年逾50的刘某,自1997年起担任本市一家仪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查明,2001年年初,刘某及李某(另案处理)通过胡某(另案处理)结识了某银行天津分行信贷经营部信贷员张某(另案处理)。刘某承诺在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后,按贷款额的10%给李某、张某和胡某钱款。后刘某及李某向银行提供公司虚假材料,并以本市一家置业公司的土地作为抵押担保,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申请贷款。张某为了获取贿金而予以纵容、包庇。
2002年3月29日,刘某代表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骗取贷款400万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连同原刑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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