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增值税的计缴

2013-12-09 13:37:14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多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帐;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3)销售本厂自用两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00000元;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记入销售收入;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

当月底该企业计算本月应缴增值税是:

当月销项税额=[800×280×(1-8%)+500×280+100000+60000]×17%=[206080+140000+100000+60000]×17%=506080×17%=86033.6(元)

当月进项税额=8000×10%+23800+90000×6%+60000×10%=800+23800+5400+6000=36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86033.6-36000=50033.6(元)

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分析思路及答案:

此题着重考察以下知识:(1)销售折扣方式下增值税的处理;(2)支付运输费用的增值税的处理;(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4)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税务处理;(6)收购废旧物资的税务处理。

按规定,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允许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的仅限于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单位和个体经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只有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他单位不允许抵扣。所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是错误的:

(1)销售800辆自行车给予8%的折扣,不应减少销售额

(2)允许计算进项税额的发货运费中不能计入装卸费

(3)销售本厂自用过的轿车,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中,适用征收率为6%

(4)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中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零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本厂收购废旧自行车不得计算进项税款抵扣

(7)正确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

销项税额=(800×280+500×280)×17%+100000/(1+6%)×6%+60000/(1+17%×17=61880+5660.38+8717.95=76258.33(元)

进项税额=7000×10%+23800=700+23800=245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76258.33-24500=51758.33(元)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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