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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房产税开征应以立法为前提

2013-12-09 14:00:31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1月28日,重庆和上海两市开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自用住房进行房产税征收试点。房产税扩大试点的传闻一直不绝于耳。但现实中,未见其他城市积极跟进。这与各地在“营改增”试点之后迅速跟进形成了鲜明对比。房产税试点不受其他地方欢迎,肯定事出有因。有人简单地将其归因为一些官员的利益因素,仅此解释是不够的。实际上,个人自用住房房产税和个人(家庭)关系密切。没有理由不审慎对待。


在全面开征个人自用住房房产税之前,需要说清什么是房产税以及房产税的用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据此,房产税或房地产税需要在立法的前提下适时推进。这是务实的表述。


房产税或房地产税应该是以房产评估价为基础每年征收的一种税。按此,无论是重庆还是上海,所试点征收的房产税,都不是国际标准意义上的房产税。房产税之所以要以评估价为基础,是为了保证不同房产相同的税收待遇。个人(家庭)在不同时期所购买的住房价格不同,如不以评估价为基础,则无法保证房产税征收的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已有的试点,只是在探索一种不同于国际一般做法的房产税。


从国际上来看,房产税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财力。房产税是地方公共服务的价格。在不少国家,房产税税率的确定是每年变化的,且是以当年地方公共服务所需资金为基础推算出来的。当年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多,在房产数量不变的前提下,税率就会高。这样,房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民主税”。在房产税税率的确定过程中,广大民众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中国开征个人自用住房房产税的过程,也必将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推进的过程。


现代国家对房产税税率也是有限定的。并不是说公共服务多,税率就能随之水涨船高。加利福尼亚州税率不能超过1%的1978年“第13号提案”已得到美国大部分州的响应。除了1%的限定外,房产税征税基础的评估价也是有限定的,每年增长速度不能超过一定比例。这种规定可以避免房价暴涨给个人(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冲击。房产税的开征不能以干预人民正常生活为前提。


如果中国要引进的是国际意义上的房产税,那么重庆和上海两市的试点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没有做到以评估价作为基础课税。


个人自用住房房产税不是越早推出越好。这是一种关系千家万户利益的税种。有人说如果10年前推,房产税早就出台了。民众无知,房产税才出,其效果如何?这种说法低估房产税开征的社会风险。


有人认为,房产税一年只是收几千元几万元,钱不多,征管不难。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房产税是一种每年都要对业主(或住户)征收的税。联想人口普查时普查员入户之困难,就可知个人自用住房房产税征收之难。人口普查10年一次,入户调查,只是登记相关信息,甚至还有纪念品相送,不配合的人尚且不少,更遑论年年敲门收钱?


数千元或数万元对于各个家庭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付出。现实中,不少小区每年收取数千元物业费,且这种物业费对应的是实实在在能看得见的小区物业服务,也遇到不少困难。原因或与家庭经济困难有关,但更多是对物业服务品质的不满。作此比较,只是为了提醒各方注意,房产税开征不是开征就了事,而要有后续保障。


降低风险的有效做法是开征之前就充分讨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之所以务实,是因为将个人自用住房房产税的开征与立法联系起来。只有立法之后,个人自用住房房产税才能真正启动。立法的过程,必然是民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房产税的功用将得到更充分的说明。房产税与房价的关系、房产税与地方政府(多大范围的地方政府)的关系、房产税的用途、房产税税率的确定、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产税免征额的确定等等,都应该得到充分的讨论。由此,房产税征收的社会风险才会降低,税制改革才会迈上坦途。

(责任编辑:饭饼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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