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交易中所产生的违约金可能由卖方向买方收取,也可能反向收取;既存在于货物销售环节,又存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环节。收取方式不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自然存在差别。
卖方收取违约金
对于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样,购买方支付的此部分价款若构成货物成本,可以增加存货成本,否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若收取卖方普通发票,则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若收取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适用营业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营业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卖方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买方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这种情况下收取违约金的卖方应当出具发票,而实践中买方取得收据的较多,本来可以在税前扣买方收取违约金
第一,可以明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收取违约金,不必给卖方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相应的,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既不缴纳增值税又不缴纳营业税。进行会计处理时,买方计入营业外收入,卖方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要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的证明依据。
第二,若该项经济交易属于增值税业务,则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无论何种形式均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卖方针对具体行为则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卖方以买方开具全额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是卖方将违约金转化为给予买方的折扣或折让,或者在以后的价款结算中作销售折扣冲减。很明显,第二种方式减少了卖方销项税额,对于买方并无影响。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