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初,D县地税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经查发现S饮食店(个体)经理王某欠缴国家税款13980元,D县地税局对王某欠税处以5000元的罚款。王某不但分文未缴,反而于1998年12月将该饮食店转让给别人,携家带款潜逃到F省隐身。后经F省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将王某捉拿归案。D县法院经过审理,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4000元。
[讨论问题与要求]
(1) D县法院给王某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 D县地税局在法院执行罚金前,应采取什么措施?
[分析]
D县法院给王某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03条,该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212条规定:“犯本节第201条至第205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因此,D县地税局应当在法院判决对王某执行罚金前,采取税款征收措施,追缴王某欠缴税款13980元。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及处理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41条和《刑法》第203条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