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经营副食品的商贸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份,我公司将一批外购的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分发职工。按规定会计应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是为了便于账务处理,会计便自行填开了一份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入账,并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金。2004年1月份,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我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我公司自行填开发票入账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责令我们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他们的做法对吗?
答:国家对企业发票的开具、取得在《发票管理办法》中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其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又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你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你公司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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