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东远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2×10年公司有关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相关资料如下:
(1)2×10年2月1日,东远公司将应收乙公司应收账款出售给丙商业银行,取得银行存款7600万元。合同约定,在丙银行不能从乙公司收到票款时,不得向东远公司追偿。该应收账款是2×10年1月1日向乙公司出售原材料而取得的,金额为800万元,到期日为2×10年7月1日。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东远公司终止确认了该项金融资产。
(2)2×10年5月1日,东远公司将其一项金融资产出售给乙公司,取得出售价款360万元,同时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再将该金融资产回购,东远公司在处理时终止确认了该项金融资产。
(3)2×10年6月1日,东远公司将其一项金融资产出售给丙公司,同时与丙公司签订了看跌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东远公司在处理时终止确认了该项金融资产。
(4)2×10年7月1日,东远公司将其信贷资产整体转移给戊信托机构,同时保证对戊信托公司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东远公司在处理时终止确认了该金融资产。
要求:
分析、判断东远公司对事项(1)至(4)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分别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