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0年1月1日甲农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在2010年9月30日将销售一批大豆给该公司,为了规避所持有大豆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在期货市场卖出了9个月期的大豆期货,并指定为2010年大豆存货价格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大豆期货合约标的资产与甲农场的存货的数量、品种、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2010年1月1日,甲农场的大豆存货为4000吨,成本1600万元,每吨4000元,公允价值3600万元,当天期货合约的价格每吨4800元。2010年9月30日,大豆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上涨了300万元,存货的公允价值下跌了300万元。当天甲农场将该批大豆出售,同时将期货合约平仓结算,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与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以及其他因素,甲农场对该笔业务具体的处理如下:
(1)大豆存货属于被套期项目,采用的套期工具是期货合约;
(2)在会计处理时,将该项套期保值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
(3)将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记入资本公积;
(4)被套期项目,因套期风险形成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指出甲农场对上述业务的相关认定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