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等,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应交款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赠送、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纳消费税,借:“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