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4-03-11 15:44:35来源:中国会计网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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