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的定位限制了企业不能唯利是图,更不能铺张办企业,在企业追求利润的第一责任之外,商业性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的经济结构及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越来越被西方的经济界和学者所关注,也引起许多争论和误解。比如与民企竞争的不平等性、对一些行业经营的垄断等等,有的国外企业家甚至认为中国的国企到海外投资不为追求利润,只为获得资源。
厘清国有企业的作用和功能十分必要。国有企业是国家作为出资者并依法拥有资本及其权益的企业,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国有企业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按照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注册成立,以资本为纽带,以创造财富为“第一责任”,并未刻意贴上国企或非国企的标签。西方国家的经济结构以私有制为基础,国有资本一般不按照公司法设立企业。因此,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一般只作为特殊目的的公司为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其内部福利基本不与企业经营挂钩,没有过多成本的压力,也没有通过滥用垄断地位以涨价来获得更高利润的冲动。
区别于西方国有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除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承担国家安全保障的企业,还有一些商业性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综合性强、业务广泛且涉足竞争性领域,与民营企业一样需在市场经济原则下直接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特殊产物,其成立之初也多有不同寻常的历史背景。如中信集团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国有综合性企业集团,经营范围已包括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和基础设施、机械制造、信息产业、服务业等非金融领域,业务十分复杂,主要依靠市场竞争取胜,是很有代表性的商业性国有企业。
尽管作为商业性竞争企业,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是最重要的职能,但“国有”的定位限制了企业不能唯利是图,特别是不能因获利冲动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能铺张办企业,把大手大脚的消费享受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在企业追求利润的第一责任之外,商业性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平抑贫富差距扩大趋势的责任。这既是树立国企良好形象的需要和践行群众路线的要求,也是确立商业性国有企业发展使命和战略的前提。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