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毕节地区国税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毕节市一家个体烟酒副食商店杨老板的投诉。杨老板称,自己因“合理”借用发票,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这已经是他第三次因发票问题受到处罚了,他想找出自己受处罚的原因。
坐席员认真详细地向杨老板了解了事情的经过。杨老板是湖南省邵东县人,去年底经老乡介绍到贵州省毕节市开了一家经营烟酒副食的商店。税务机关根据商店的经营状况,每月按5000元的营业额给商店核定了税款。后来由于他经营有方,生意越来越好,每月开具的发票金额很大,于是,税务机关就把商店的营业额调整为10000元。前两次受处罚,税务机关出具的意见表明发票有填写错误、有涂改现象,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此,杨老板表示可以理解,但是对第三次受罚,他颇为不服。
杨老板告诉坐席员,第三次受罚是因为一家大公司要在商店里购买大量烟酒,杨老板苦于自己商店无法开具大额发票,又担心丢了这单大生意,于是就向经营超市的老乡借来两张空白发票,并按填开的金额付税款给老乡,由超市代其缴纳税款。正是这两张借来的发票,让他第三次受罚。税务机关在对那家大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两份大额发票,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核对,却属于另一烟酒超市的发票,于是对烟酒超市和杨老板的商店都处以罚款。杨老板却认为,自己开具的发票虽然是借来的,但却按照开具金额由超市代缴了税款,并没有偷税、逃税,所以认为自己不应该受罚。
听完杨老板的叙述,坐席员耐心地向他解释了国家对发票领购和使用的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都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杨老板虽然对借用发票所开金额申报缴纳了税款,客观上没有造成偷税行为,但其向超市借用发票以及超市向杨某提供发票的行为都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要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他的处罚行为是有依据的。
事后,杨老板说经过三次因发票受罚领悟到,看似小小的发票,却包含着深刻的税法内涵,自己再也不敢忽视发票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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