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挂失被盗刷1.4万 法院判决自担责

2014-03-06 17:23:18来源:法制日报

一张无密码的信用卡丢失后,失主未及时挂失而被盗刷1.4万余元,经法院判定银行不承担责任。

王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无密码信用卡,刷卡时无须输入密码,仅核对签名即可。一次外出,王先生不慎将信用卡丢失,而后竟被盗刷1.4万余元。然而让王先生不解的是,在办卡时,他确定的信用额度仅是1万元,而自己之前己经刷掉了8千余元,即使被盗刷,也应该只能消费2000元以内。王先生联系发卡行以后才发现,银行已将其信用卡的额度提高到3万元。

王先生认为银行在未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并最终造成持卡人遭受财产损失,发卡行需要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该银行辩称,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银行有权单方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并且,在之后寄给王先生的对账单中显示有信用额度,王先生自己也有超过1万元的消费,因此,王先生应该知晓其信用额度已经提升的情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信用卡办理时签订的合同有相关约定,并且银行又在账单中进行信用额度提升的提示,而王先生在信用卡丢失后未及时挂失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工商银行对于王先生信用卡被盗刷不承担责任,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卡主需多重防范规避风险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示说,鉴于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只需商家核对签名即可,一旦遗失,就容易被盗刷,进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所以,关于信用卡丢失被盗刷,如果是凭密码消费,法院通常判决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凭签名消费,法院倾向于以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存在过错为由,判决持卡人承担10%至50%的损失;基于商家负有核对签名是否与“预留签名”一致的审查义务,如果商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导致消费者损失的,由商家补偿持卡人损失,具体视商家过错程度判决商家承担剩余损失的比例,商家过错越多,持卡人承担的损失越少。

“为了规避信用卡被盗刷的风险,持卡人应当采取时刻警惕、短信提醒、交易金额限制等多重防护措施。持卡人在使用无密码信用卡消费时,需要注意时刻保持警惕,选择一些有失卡保障和异常交易监控的银行办理信用卡。”法官提示说。

储户也可以在办卡时,开通消费金额短信提醒、交易金额限制等业务,一旦卡内金额有异常,就可以及时发现并马上联系发卡行或报警。此外,遗失信用卡以后,储户也应该在第一时间挂失信用卡。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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