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征管现状
(一)经营管理现状
房地产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是从事土地、房屋开发和销售业务,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主要有董事会、总经理、发展计划部、工程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办公室等。房地产业的外部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而这些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大量信息与税务稽查密切相关。其他还有一些中介机构,如工程监理公司和会计师(造价师)事务所。
(二)征管现状
房地产业的税收已成为地税部门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征管的重点行业。由于房地产开发与土地的一致性,各地政府一般都要求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独立进行办证、核算、纳税等,税务部门对项目公司进行征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印花税采取预缴和自贴申报,土地增值税采取预缴和清算方式。房地产业涉及的税收政策多,且变化多,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主要有国税发 [2006]31号和国税发[2009]31号两个重要文件,注意两者区别和衔接。
(三)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从手段上来看,房地产业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有: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款项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隐匿收入;
2、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产品完工后未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4、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结转收入或申报纳税;
5、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6、编造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生产费用;
7、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8、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9、将纳入资本性支出直接列支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0、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税方面:
1、预收售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
2、商品房抵建筑工程款,以房抵债,直接减少“开发产品”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3、代收代付的价外费用、手续费、管理费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
4、出租房屋、车位、商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5、转让土地使用权,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6、销售给内部职工和关联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7、关联方之间将商品房无偿赠与、无租使用,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8、取得非金融单位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 “财务费用”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精装房)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冲减安装成本,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0、售后返租等销售行为,冲减租金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1、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售房款不开发票,隐匿收入;
12、按揭销售,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作“短期借款”;
13、在包销过程中,采用开发商按实收开票,包销商再开收据收现金,造成三方偷税;
14、地下车库、仓库、地面停车位等,对外销售时,不开发票,隐匿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推迟实现销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采取预估成本、预转成本、按计划成本结算、按比例法结算等手段增大商品房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3、滚动开发商品房,不按配比原则进行成本核算,人为地造成利润向后推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4、不合理工资列支和三项经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5、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6、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房价格明显偏低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7、自用房、出租房保留成本明显偏低,多结转销售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8、甲料直接进开发成本,再全额取得施工方发票重复入账,及非法取得假发票、虚开发票进开发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9、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不收取利息,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0、将开发期的利息入“财务费用”,多转当期成本;
11、前面营业税方面的问题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1、3、7、11、14点。
个人所得税方面:
1、发放工资、奖金,支付集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东分红或利润分配增加股东个人投资额,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中支付给个人的应税项目,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公司管理人员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合并申报;
6、员工的旅游费未并计个人收入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应付工资”等科目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未按含税金额计算。
其他小税种方面:
1、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设计合同、保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缴少缴印花税;
3、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期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公司自用房及出租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检查工作思路及方法
(一)工作思路
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试行“查账软件”。
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检查,应以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重点,从立项、开发、竣工、销售四个环节入手,全面调取销控台账、销售合同、行政审批文书和证书、招投标合同、施工预决算书、监理记录等资料,运用建安成本分析控制、利润率控制、实际投资额与投资概算差额控制、大额资金支付控制等方法找准疑点,采用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请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发项目、房屋销售情况;调阅企业各项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看有无特殊事项发生(如抵债、赠送、分配、转作固定资产等);向财务负责人解释企业财务核算、成本结转方法及交税情况等,掌握第一手资料。
2、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证明、设计平面图、销售图纸、销售合同、预决算书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察看(完工程度、是否已交付使用等)。
3、审核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检查方法
采取询问、审查账簿及实地察看相结合,必要时可外调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项目跨期长,检查工作量大,应确定以审核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为主,实地察看、询问为辅的检查方式。仔细审核涉税相关账户的明细分类账,及相关合同、预决算书、房屋销售图纸等,对大宗业务往来及重要经济业务抽查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要关注:
1、收入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商品房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其他收入,如合作、合股投资房地产项目,投出方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隐瞒收入体外循环,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②有的企业项目滚动开发,虽然房屋已全部售完,但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销售商品房收入一直挂在“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上,不结转收入,导致其成本也无法结转,账面出现亏损,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盈亏,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③有些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时,向住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或代收费用,在会计上不计或少计收入,导致收入减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成本的组成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即成本的匹配。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查资金流:特别强调发票与实际付款情况进行比对检查,对单张发票在10万元以上和单个单位年度入账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应进行重点核实。与收到款项的单位核对,看是否反映在账上,没有或不符必须采集证据;是否有现金实物等返回经办人员,如有必须采集证据,提供案源。是否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或将账户借给他人使用。②查业务真实性:发生的建筑、购买材料等业务是否真实;取得的发票中有无假票。③查匹配:成本结转和项目完工、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合理。
3、费用是否和生产经营有关,是否真实。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②报销企业股东的个人和家庭生活费用。如个人的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餐饮费、家用电器、服装、高档消费品等。③发生的办公用品、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没有明细清单或相应记录,是否存在虚列行为。
三、各税种的检查要点
(一)营业税方面
1、营业税计税收入的检查。除了会计上确定收入计税外,还包括:⑴采取预收款项销售不动产,收到款项时纳税,在申报缴纳时,一般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营业税,贷:银行存款,即缴纳以后在应交税金账户反映为借方余额,被查人是否正确缴纳,应根据预收账款账户年末余额×5%与应交税金借方余额比较,若两者不相等,则责令被查单位说明原因,做更详细的分析。⑵各种代收代付款项一般并计收入纳税,应从“其他应付款”账户统计代收代付款项与营业税申报表数据比较,若不一致的必须查明原因。⑶赠送或价格明显偏低分配给员工、股东、合作建房单位等,应合理调整计税价格征税。赠送属于开发产品非销售行为,稽查人员除了检查“存货项目”、“主营业务收入”等,还必须查阅“商品房开发项目”有关可售面积资料、查阅所有发票存根联来核实是否同销售数量、价格一致,特别注意有否开具发票而不作收入;价格是否明显偏低,通过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来核对每张发票内容,查明有否关联交易、有否为购买者逃避契税形式上压低价格等情况,以及结合市场价格来判断。(4)以房抵债。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较大,拖欠银行、非金融机构贷款和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为还贷款和欠款,直接将等值的房屋转让给贷款单位或施工企业,采取不做收入直接抵减企业的负债或不做账行为。检查时注意开发商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结算方式;调阅所有借款合同,注意还款期限和利息,是否有贷款长期不还现象。涉及到诉讼的,应注意了解法院判决书内容。相关的会计科目为“开发产品”、“长期借款”、“财务费用”等。
2、营业税计税扣除额的检查。房地产企业上述营业收入应全额计税,一般无扣除额,应核对纳税申报表“收入减项”和调阅“应交税金——营业税”账户贷方分录内容,若有否扣除额,则责令被查单位说明理由。
3、营业税税目税率的检查。房地产企业适用税目主要是销售不动产,但也应关注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出租房产等。检查“应交税金”账户,主要审核: “预收账款”、“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科目以及“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现金”、及部分费用类科目、纳税申报表等,重点注意:①已提税金是否全额缴纳;②将销售合同与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对,看有无将部分房款直接计入经营收入面未提营业税的情况;③代收代付款费用有无交税;④将合同与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核对,看有无以房抵债或抵工程款、置换房产,商品房出租、合作建房等情况;⑤如有代建合同,关注四个条件是否符合;⑥将房屋销售图纸与销售合同和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必要进行实地察看、看已销售房屋收入是否全额入账,⑦关注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情况;⑧安置过程中的超面积款的核算情况及将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或赠送不动产等视同销售行为。
4、注意其他各种特殊业务,如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参建联建、合作建房、拆迁补偿(安置)、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实为出租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是检查的重点税种,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注意与国税发[2006]31号的衔接与区别),逐条逐项检查。有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房地产业》的税务人员,在稽查中,可以学习参考。
1、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管以什么方式销售,销售的实现必须以完工产品为前提,完工的标准: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⑴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⑵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⑶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⑷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稽查人员针对稽查准备阶段调查掌握的情况,通过查看销售部门台账,清点发票存根联,审阅房产购销合同,查看“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等,核对分析判断会计人员是否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
2、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纳税调整的检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3%-15%)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视同销售的检查。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开发产品成本的检查。企业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确认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复杂,尽管周期较长,应实行全查法。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主要有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稽查人员在查看“存货项目”、“生产成本项目”等会计事项的基础上,尤其注意:①土地成本的构成。通过有关渠道,了解被查单位土地来源。通过政府拍卖取得的,核实拍卖成交价及支付方式、支付单位等情况;征用集体土地而取得的,查阅相关征用文件核实征地费的真实性,有否超范围列支;通过政府旧城改造,出让土地方式取得,查阅相关拆迁、出让文件,核实拆迁费用的真实性,有否利用非拆迁人员的身份证或虚构拆迁单位协议,列支拆迁补偿费的情况;通过原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包括合作单位地块)取得,核实地块的历史成本,有否评估重置价值入账。②建筑成本。通过查阅建筑合同,了解总承包及分包施工单位的预算造价等情况;检查原始凭证核对材料发票和建筑发票的有效性,有否假发票、外地发票、票款单位不符、白条或收据代替发票等情况;检查暂估成本的合理性,房地产企业往往以决算报告尚未通过为理由,完工后仍然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在结算销售成本时过高的暂估成本。③建设期间接费用。开发产品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计入成本对象。通过查看原始凭证检查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否与开发项目无关的费用,有否非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设计费用、劳务费用的真实性是检查重点;检查费用在各项目之间分配是否合理,有否故意多分配先完工项目成本。④产品的单位成本。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可选)。其他如土地成本、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借款费用、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国税发 [2009]31号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定。
5、销售成本的检查。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稽查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正确结转销售成本,这里主要是通过计算的单位成本与实际销售结转或留存单位成本比较后来判断是否多列成本,少计利润。
6、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检查。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难以一一列举,可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有关纳税调整事项,结合会计事项检查进行对应分析,在表上有显示数据的,需查明具体内容,核对调整数据是否正确;在表上没有显示数据的,对经常性发生项目必须通过查看相应的会计账户和分录加以证实。特别注意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有长期投资的应查明有否以不动产等实物投资,有否按公允价值作纳税调整;查看被投资单位报表,是否存在已分利润而未到账的等。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审核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看有无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成本”、“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及原始凭证,看有无发放奖金、支付集资利息、为个人投保、发放董事奖金、补贴或支付劳务报酬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审核“应付职工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等科目及原始凭证,看有无发放补贴、买物、股利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方面
通过资产类“固定资产”项目检查,搜索所有不动产资产,通过收入类“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搜索“租赁收入”。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账及房屋产权证明等,关注房产投入使用时间、评估情况(有无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申报纳税);已交付使用的房产有无暂估入账,按规定申报交纳房产税;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有无按规定申报纳税;构成房产价值的部分附属设备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高务;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有无按规定申报纳税、应计入的土地价值是否转出等等。重点审核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已交付使用挂“在建工程”房屋,无租使用的房屋,与免税共同使用的房屋有无未缴或少缴房产税情况。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1、征税范围的检查。有否区分征税区域和不征税区域,所在地是征税区域的是否缴纳了土地使用税,有否少缴;
2、计税依据的检查。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有否是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有否只申报原来的土地面积,而未申报新征用的土地面积。在申报上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为实际占用面积,尚没有土地使用证以批准文件上的面积为实际占用面积,都没有的,以实际丈量确定;
3、地段等级及适用税率的检查。纳税人应首先搞清所在地址属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哪一个等级,并核实自已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在此基础上看有否错用等级,将适用高税率的土地按低税率申报纳税现象,同时要注意每期应缴纳的税款有否均按期足额缴纳。
通过资产类“固定资产”科目,搜索所有不动产资产,以及查阅城镇土地使用证等情况,重点检查审核1、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其包括有土地使用证的、无土地使用证,但有征地批准文件的、既无土地证的,又无征地批准文件的;2、免税土地,包括开山填海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3、已征用未开发的占用的土地,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有无未缴或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
(六)印花税方面
1、征税范围的检查。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有否贴花,新增资金时,有否对增加部分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其他营业账簿有否在启用时足额及时贴花;各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一般为预缴,万分之五)、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等有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其它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有否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计税依据的检查。有无不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存在少缴或不缴印花税的现象;有无不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税贴花,少缴印花税;应税合同修订后增加的金额有否补缴印花税;有无漏计计税依据少缴印花税。3、适用税率、税目的检查。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少缴印花税;对签订的“混合”合同,有否分别按规定税率、税目计税贴花,有无从低适用税率贴花;纳税人有无将应按比例税率征税的凭证按定额5元计税贴花的问题;4、其他注意问题。粘贴印花的位置是否正确,有无贴花不注(画)销的问题;有无重复使用印花税票的问题。
(七)土地增值税方面
1、预缴部分是否已正确缴纳。
2、符合清算条件纳税人是否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规定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
(八)其他方面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是否缴足。
2、有无不合法凭证和假发票的入账,使用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的情况。
3、是否存在“账外账”的情况。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