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想给员工发红包,又想省钱,某服装公司老板李某打起了“用税款发红包”的主意。他授意员工购买私人用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用这些发票抵扣税款,再用抵扣的税款给员工发放红包,结果受到处罚。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王某是李某经营的服装公司的业务骨干,工作勤恳,一直以来很受李某器重。2011年下半年,王某用多年积蓄买了一套新房,几个月后装修一新。“优秀员工乔迁新居,作为老板应该送个红包表示祝贺。怎么送好呢?”李某思索了一下,突然想到王某还没有购买电器,于是在这上面动起了脑筋。李某让王某购买电器时,向店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货单位”一栏填写公司名称。如此一来,公司可以凭这些专用发票抵扣应纳税款,李某可以将这些抵扣的税款作为红包送给王某。王某一听,自然是喜出望外,一口气买下了7万余元的家用电器,所含增值税税款1.1万余元。王某把电器发票交给李某时,李某二话没说,掏出110张百元大钞交给王某。次月,该公司顺利地抵扣了1.1万余元的进项税款。既送了红包,自己又没有“损失”,李某为自己想出的好办法沾沾自喜,如法炮制地把该办法用在了其他员工身上。
不久前,浙江省平湖市国税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账册上所列的固定资产与实有数不符,有虚列嫌疑。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通过将员工私人购买的电器冒充企业固定资产这一方式,多列成本、多抵税款,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目的。平湖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该公司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42万元,缴纳滞纳金及罚款5.54万元,合计1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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