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地方税体系:财权事权统一仍是关键

2014-05-14 09:37:47来源:财经国家新闻网


消费税登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课题榜”并作为重要税种之一列入中央的改革规划,其背后是“营改增”全部推开之后,地方税收将何以支撑、地方税体系将如何建设的重要问题。这也成为当下中国财税领域学者们共同的关注焦点。

按照分税制确定的税收收入归属,中国的地方税概念是指收入归属权和征收管理权都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同时,根据中国税种的实际管理情况,也可以将一些收入主要由地方共享或由地方管理的共享税种也包括进地方税体系。

中国现行地方税体系有11个税种:一是属于地方税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二是属于主要由地方共享或由地方管理的共享税,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印花税。营业税占到以往地方税收入的一半以上。

消费税是未来地方收入来源的选择之一。除落子消费税,财税界求解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另一个思路,是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以及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部分学者认为二者可分别作为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但资源富集地区的市县政府主体税种。为此,需要稳步推进房产税和资源税改革。

但这一思路的可行性受到质疑。目前,中国多地房地产业正处于敏感时期,房产税的征收预期难以在全国范围有效推广,因此指望房产税在2015年就接替营业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更不现实。对于资源税,由于中国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差距过大,难以在多地形成统一的税收方案,以此做地方主体税种也并不合适。

而另一种比较重要的业内声音是,未来地方税体系建设不用只盯住主体税种。

“有没有主体税种,对于地方税可能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收入的划分。”财政部科学研究所一位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例如,将现行的中央与地方之间75:25增值税的比例予以调整,是否可行?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3》中提到,各种共享税都应该视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这样,就不用过分担心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缺乏了。”

重构地方税体系,根本目标是使地方政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通过对目前的财政体制给予规范、调整,也可以达到这个目标。”

“换一个角度来讲,地方政府收入有限,那就不应让他们承担过多事务。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应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联系起来,只有这样,才符合国家现代化治理的要求。”前述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记者 刘明霞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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