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稽查局在出口退税企业检查中,改变了就账查账、就单审单的传统方法,运用海运提单检查法,成功破获了一起“借货出口”的骗税案件。
本案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专项检查案件,涉案的上海P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是一家贸易型出口企业,成立于2005年11月。
P公司原以练习本、文件夹为主要出口货物,经营相对稳定。但自2010年12月起,P公司开始以服装、耳机等商品为主要出口货物,并且出口量急剧增长。数据显示,P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达2173万元,与2010年相比增幅近130%。
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对P公司实施了初次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办公场所是租借的居民房,办公环境相对简陋。负责接待的兼职会计葛某称法定代表人晋某在外地,公司的原始资料如合同、备案单证等都由晋某单独保管。经询问了解,P公司在职人员仅2人,承担了采购、仓储、销售等全部经营管理业务。而检查人员重点关注的出口业务,由于无法向当事人晋某取证,检查人员只能从葛某的手提电脑中采集了电子财务账套数据,发现P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存在长期大额挂账。
数周后,在检查人员的反复催促下,晋某才携带涉税资料前来税务机关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整理比对晋某提供的资料后发现,P公司2010年~2011年间共发生了14笔服装、耳机出口业务,其中存在4项涉税疑点。一是同类商品货源地较为分散,涉及的7家供应商,既有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也有注册在外地的企业。二是货物采购舍近求远,大量耳机都是远赴河北采购。三是报关行频繁变更,出口耳机均从深圳海关出关,但却对应9家不同的报关行。四是大量货款未支付。仅向2家供应商支付了货款,但也存在付款方向与发票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
随后,检查人员对7家供货商逐一排查,其中注册地在本市的供应商均为异常户,注册地在外地的供货商则不知去向。面对各类涉税疑点,晋某无言以对。为取得P公司14笔出口业务的相关证据,闵行区税务局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闵行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并成立了联合专案组,着手对商品出口环节开展集中检查。
在对P公司的资金链检查中,发现P公司采购款在账面反映已部分支付,记账凭证后附有某银行的业务委托书回执。联合专案组向该银行调取涉案账户完整连续的交易明细,发现在所属期间,涉案账户未发生任何收付交易,且经银行工作人员鉴别确认,记账凭证后附的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以及银行核算专用章均属伪造。
在对P公司的出口备案单证检查中,联合专案组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外部流转单据,并从海运提单中发现两大涉税疑点:一是14单货物由不同的航运公司负责托运,但单据上显示的却是同一航运公司,且签名栏破绽百出。二是P公司提供的标准海运提单号也有明显的伪造痕迹。
晋某无法对上述疑点作出合理解释。联合专案组决定立刻前往P公司的出口业务发生地深圳,进一步调查取证。联合专案组以P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为突破口,根据报关单信息分别向深圳各相关航运公司取证。经过多方查证,证实P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全部系伪造。此外,从提单涉及的订舱人J公司,检查人员取得了真实的货代提单,并以此找到了真实的货主——东莞L电子厂,该厂提供了全部出货单,并配合税务机关制作了有关询问笔录。
在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齐全的情况下,P公司“借货出口”骗取退税的严重违法行为真相大白。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向P公司追缴已退税款近300万元,并阻止办理P公司的出口退税款近100万元。涉案当事人晋某也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