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其主管税务机关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贯穿全章节的思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税率-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