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商裁定淘宝“双12”涉嫌虚假广告违法

2014-05-30 16:23:53来源:百度百家

事件背景,2013年淘宝双十二活动中,为推广其无线产品,曾打出使用淘宝客户端即可获500万元的宣传文案,事实上这500万只是赠与用户的一注彩票。这一操作手法被人举报涉嫌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举报几经辗转,近日出了结果。

作为浙江省的明星企业,长期以来,杭州就像是阿里巴巴的自留地和后花园。淘宝的各种用户文案中规定了,在用户与阿里发生法律争议时,只能去杭州的某个区级法院起诉,似乎这样可以更公正一些。而在工商管理方面,消费者对阿里的投诉也往往是石沉大海,长期不见动静。不过这一切,似乎快到头了。

近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了一项对阿里巴巴明显不利的行政复议,推翻了下级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裁定,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申请人提出淘宝双十二涉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和调查,行政复议书详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对淘宝双十二涉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事情是这样的,举报人陈志浩在去年淘宝双十二活动当天,即用微博向余杭工商局举报淘宝虚假广告问题,12月16日进行电话举报,被告知提交文字材料,当天即用EMS送达。陈志浩的主张是,淘宝双十二活动文案中出现“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元”,是虚假和欺骗内容,涉嫌广告违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工商部门对其立案查处。

但陈志浩声称,余杭区工商局直到1月底也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举报人陈志浩多次交涉,才在今年3月13日下午被口头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但余杭区工商局拒绝给出书面裁定。

余杭区工商局方面的解释是,接到陈志浩的举报后,在2013年12月30日即立案调查,2014年2月25日调查终结,并撤销案件。余杭区工商局的理由是,淘宝在双十二活动中,并没有要求用户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而是使用其客户端即可获赠一注彩票,属于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有奖销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下载客户端获赠500万的宣传语,因淘宝在双十二当天主动予以纠正,不予行政处罚,经余杭区工商局负责人批准,该案于2月25日予以撤销。

事情至此,眉目渐清。请注意这几个时间点,陈志浩2013年12月16日提交书面举报材料,2014年1月底去电咨询时被告知移交分局法规部门认定,2013年3月13日被口头告知不予立案,而这几个时间点已远远超出1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的时间限制。

在陈志浩向上一级工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余杭区工商局表示,2013年12月17日收到书面举报,12月30日立案但没有将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2014年2月25日销案,并作出对淘宝有利的裁决。

举报人陈志浩和余杭区工商局之间在说法上的出入,其实已不必过度深究了,也许也深究不出来,具体原因你懂的。杭州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裁定书中也没有过多涉及此问题,而是着重于对淘宝双十二活动是否违法做出了解释。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后确认,2013年12月11日晚,淘宝网向每个客户端用户推送了一条广告,内容为“0点开枪,一次可获百万”。其中,扫码分钱万等关键字样特别突出,字号较大。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根据调整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被举报人即淘宝涉嫌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淘宝对此的解释相当符合阿里巴巴的一贯特色,他们声称:“此次活动的核心目标是回馈用户,淘宝网成立10余年来,没有用户的支持就不会有今天的成就,…….”后面还有巴拉巴拉的理念和价值观一大堆,但在裁定书中被省略了。再往后,才切入正题基本意思是淘宝没有从活动中获益,淘宝网送彩票是纯付出,就是为了回馈用户等等。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淘宝的解释在裁决书中做出回应,原文如下:

在“扫码分钱”活动中,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商业促销意图非常明显,其声称该活动的“核心目标是回馈用户”,“淘宝没有获得任何的直接利益”。众所周知,用户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对象,也是商家获取利润的唯一源泉,回馈用户就是稳定自己的客户群,保住自己获取利润的来源渠道。很显然,商家回馈用户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的商业促销活动,回馈用户当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潜在或者间接的利益。再者,被举报人以显著方式表述“扫码分钱”、“手机淘宝客户端扫码—一次可获1000000元”等内容,也足以证明其促销引诱的特征。

最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裁定,首先是淘宝网双十二扫码分钱活动被排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不成立,该局不予支持,其次是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处理举报、立案和销案的一系列处置中存在程序瑕疵,予以指正,撤销其所作出的销案决定,并责成其在30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并在处理结果出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事已至此,无复多言。阿里巴巴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方面越走越远,这么多年来靠的是什么?我想大家也都清楚了。有一些属于历史的包袱,我们终归要卸下来。中国正大步迈向法治社会和现代国家,所有披着新商业文明光鲜外衣的秩序破坏者和利己者,必将在未来遭遇迎头痛击。

最后,为公正执法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叫好,不惧权贵,依法行政,敢于指出并处理大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便对方是地方政府或某方势力的宠儿,你们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功臣。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们今天迈出了一小步,这却是中国建设法治现代社会的一大步。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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