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致电18创富热线85188518咨询:“安置残疾人单位何时提出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请?需提供什么资料?”
下城区国税局对此进行了解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需提供资料包括以下几项: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
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
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