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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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nczt.gov.cn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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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