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08年2月,主要经营机械零部件贸易。公司成立以后,营业额逐年增长,至2012年达到40,000万元。为整合资源、减轻公司财务部门工作量,自2009年8月起,A公司聘请M事务所代理进行纳税申报。2011年,M事务所在为A公司进行网上申报时,由于输入错误,少申报应纳增值税约500万元。A公司及M事务所事后均未发现这一失误。2013年8月,公安部门到A公司调查,称A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已构成逃税罪。A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其少申报税款系由M事务所的工作失误造成。直至公安机关对A公司进行调查,A公司完全不知情。A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承担刑事责任将为A公司的发展造成重创,并严重影响A公司的企业形象,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涉税争议的处理。在此背景下,A公司聘请华税为专项咨询顾问。
华税以和讯税务专栏身份认为,A公司虽然少缴税款,但因其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亦未实施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经过与公安部门及检查机关的积极沟通,检查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没有对A公司提起公诉。
华税观点:
一、 构成逃税罪,主观上应当具有故意
1.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构成逃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构成逃税罪的犯罪行为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属于复合行为。其中,手段行为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目的行为是“逃避缴纳税”。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构成逃税罪应当具有故意,但从上述对目的行为的规定来看,构成逃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在刑法领域,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逃税罪,理论界的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可以判断主观上一定是明知其行为会发生逃避缴纳税款的后果并且希望这样的后果发生。也即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逃税罪。另有观点认为,若行为人明知可能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的后果,但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则违反了其应当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这样的放任态度和可能伴随的不作为亦可视为一种欺骗和隐瞒。因此,间接故意也可能构成逃税罪。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例如,某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明知中介机构少申报应纳税额,但采取放任态度,不予改正,致使最终少缴了税款。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少申报应纳税款的行为本身由中介机构作出,但纳税人在明知少申报的情况下,没有基于其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义务对中介机构的工作失误进行改正,事实上向税务机关隐瞒了部分应纳税额,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纳税人对少缴税款的后果难辞其咎,若达到逃税罪入罪标准,应当认定纳税人构成逃税罪。
因此,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 间接故意和过失造成少缴税款的区分
行为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可以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故意,应当被认定为逃税罪一般没有争议。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过失少缴税款的情形较难区分。
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区分间接故意和过失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构成间接故意应当具备“明知”和“放任”两个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二、 构成逃税罪,客观上应当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在客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结果的,才构成逃税罪。也就是说,企业虽然逃避缴纳税款,但未实施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行为的情形不构成逃税罪。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由于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在这一情形下,行为人按照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材料,并未向税务机关隐瞒任何情况,更谈不上欺骗,也没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虽然行为人明知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且未提出异议,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故意,但因具备逃税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仍然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逃税罪。
三、 A公司不应构成逃税罪
1. A公司少缴税款不构成逃税罪
本案中,A公司对M事务所的输入错误并不知情,当然不构成“明知”,更谈不上“放任”,因此无论如何不能被认定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事实上,A公司应当预见到M事务所的工作可能会发生错误,但由于在与M事务所多年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了充分的信赖等原因,A公司并未发现这一问题。A公司在主观上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另一方面,A公司的纳税申报自始至终由M事务所代理,A公司亦不存在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根据前文的分析,A公司无论从主观方面分析,还是从客观方面分析,均不构成逃税罪。
2. A公司应当补缴税款
虽然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仍应当承担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务机关可以追征A公司少缴的部分税款,并加收滞纳金。A公司应当依法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四、 总结
实践中,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原因多种多样。华税与和讯税务认为,在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或逃税罪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即无罪的原则。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