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请问上述文件所述资产重组中涉及的无形资产转让(如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是否也不缴纳营业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明确说明,免征营业税范围仅限于企业重组之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即仅对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对于问题提出的无形资产转让(如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应缴纳营业税。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