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纳税人不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账证不健全等多种原因,税务机关对此类纳税人往往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那么,在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这种办法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或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
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