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国税局经过疑点数据分析,发现新乡市兴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方面存在疑点问题,交由新乡市国税局稽查局立案检查。
该公司主要业务是收购山羊皮加工制成皮革,属新乡市同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为支持贫穷国家发展,该公司于2008年底在索马里投资成立另一大华皮革制品公司,其中一部分投资是在国内采购的实物出口至索马里。2009年12月,该公司开始采取实物出资方式对大华皮革制品公司投资并申报出口退税。截至检查时,共计申报出口金额4000万元,免抵退税额500万元,其中出口退税额415万元,免抵税额85万元。
专案组对企业3年开具的13800多份收购票进行逐份输机,并将开票日期、出售人、金额等信息详细登记,发现企业开具收购票的出售人总是固定的几百个人在不停地有规律地循环往复地开具。通过最后汇总后发现,出售人大概在350人左右,每人一年中开具的发票份数为七八份~二十五六份不等,金额最高的每人一年能达到25万元左右。
有了出售人,那么企业应该有相应的付款记录。通过查看企业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企业收购业务的资金往来全部都是先记入“应付账款”科目,随后再以现金、银行存款等方式付出,但在3年的账簿中却找不到相应的“应付账款”账。专案组以2010年为主,按凭证逐份进行了查阅、登记,发现该公司2010年最终付出羊皮款1170万元,与该公司2010年收购票开具金额3400万元相差甚远,而且企业全年仅对20多人进行付款,这与企业收购票开具的出售人350多人相差更远。至此,专案组确定企业有虚开收购发票的嫌疑。
专案组对该公司2009年~2011年的相关账簿进行了检查,通过对收入、成本等进行对比,发现主要原料山羊皮的每年耗用金额竟然比企业当年生产产品的所有料、工费合计数还要大。通过逐份翻看凭证,发现企业财务人员为了使“原材料”账能够保持正常库存数,采取了两个方法:一是人为地将“原材料”账中的领用数量及金额进行涂改;二是在凭证附件的领料单中涂改领料数量及金额。以上两种方法虽然加大了原材料的出库使其基本保持正常的结余数,但由于企业销售收入的限制,“主营业务成本”却要保持与收入配比并体现利润,所以“生产成本”账无法按涂改后的金额进行记载,这也就导致了企业顾此失彼,无论如何都无法让三者保持一致。通过3年对比表格及前期疑点分析,专案组认为企业生产成本账中的原材料耗用金额才是企业真实的收购金额,多开的收购发票金额应是企业刻意隐瞒的涂改数字。经过整理,企业3年来多开收购票3000多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30万元,多退增值税260万元,合计应补增值税390万元。
接着,专案组从电子税源档案中将该公司3年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调了出来。经查看,该公司从2009年实现营业收入4719万元开始直至2011年,3年只缴纳了2.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了核实这2.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的真实性,专案组从申报资料中调出了企业各年申报的收入、成本,并通过账簿,将内销和外销做了分离,分离后发现企业外销收入和成本竟然是相同的数字。也就是说,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中并未将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核对数字,企业投资出口的外销收入为4700万元。经翻阅凭证,发现企业购入投资物资是通过“原材料——投资物资”进行核算的。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得知,企业对外投资所购入物资只在凭证中登记,没有设相应的明细账账簿。经过核实,企业对外投资成本4000万元,对外投资应确认所得70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5万元。综上所述,企业共应补缴增值税390万元,企业所得税175万元,合计应补缴税款565万元。
最终,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390万元、企业所得税175万元予以追缴,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该公司的行为属逃税,依法对所逃税款处相应的罚款。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