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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逃税超5万就算走私罪

2013-02-27 10:28:25来源:网络

      日前,上海一中院就两名“80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两人共181000元的罚款,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据了解,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事件

  两店主因代购被判有期徒刑


  根据媒体报道,201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范琳从韩国首尔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上海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四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块。

  据范琳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准备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人民币。同年5月23日,刘欣欣在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在行李中查获包17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犯罪嫌疑人刘欣欣称,其携带入境的物品订购于韩国免税店,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海关在调查中发现,早在2010年9月,范琳就曾因携带325件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刘欣欣、范琳均供述,两人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两人共181000元的罚款,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疑问

  补税了事行不通了?


  南京市民应琴(化名)在得知上述案件后感到十分惊讶,她自己的代购事业刚刚起步。“因为我的好朋友在美国,所以我们刚刚开始打算做一点代购生意。”应琴表示,她的朋友从美国发来了第一份商品价目单。春节前,应琴的朋友趁春节回国的机会,把代购的商品带回来,这样就省下了邮费。

  可能是由于所带的东西较多,这批商品也被海关扣了下来。“一共有几个包,几个钱包,两双鞋子,还有一些小东西”,最后补缴了近万元的税款才拿回了货品。应琴表示,由于这部分税款在代购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在内,导致买家在拿到商品的时候,成本上升不少。“一个1000多的包,价格要上去一两百元。”

  应琴表示,看到代购也可能要坐牢的新闻之后,她也非常疑惑。“一般来说,只要补缴关税就行了,最多就是罚款,为什么会判得这么重?”现在,应琴已经开始犹豫这份刚起步的“事业”。

  苏小姐从事代购已经2年多,她表示,其实做代购要赚钱必须跑量。以她自己的网店为例,代购费一般在10%以内。而一旦到货之后在海关被查到,那么自己就等于白干。“我也在考虑有什么办法能降低自己的风险,要么就是提高价格,提高代购费,要么就是在买家购买之前预先说好,如果被查到,由买家承担关税。”

  网友“finback71”在淘宝上经营一家代购店,他告诉记者,现在所有的商品价格中都已经包含了国际邮费和关税风险。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该店铺的商品,而在清关的时候被抽检到,那么店铺来承担这部分关税。

  “finback71”表示,关税很高,很多都超过20%,加上海外奢侈品的专柜价格、折扣店价格都在涨,所以如今代购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不过,他告诉记者,虽然如此,但被海关查到的概率还是很低。“我们基本上没怎么被查到过。”

  代购成本上涨怎么办?

  专家释疑

  判断走私与否有法可依


  许多从事代购的卖家并不清楚,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的。对此,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徐凌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于代购这类行为,中国关于走私的相关法律已经完整覆盖。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代购”不等于“违法”。徐凌艳表示,代购和朋友帮忙从国外带东西,都是走行邮税,也就是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的关税。如果是商业用途的话就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简单地说,从国外带东西如果是自己买来自用是合法的,如果带回来转卖就涉嫌走私,所以海关文件里面一直强调“合理自用”。代购实际上是打擦边球,比如说我帮别人代购,但收件人和报关身份证都是别人的,这样可以理解成是那个人自用,只是帮他下单。

  代购是在打“擦边球”


  徐凌艳向记者表示,除了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

  而《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走私罪。

  由此观之,代购虽然成了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实际上,按照现行法律,购买代购品的确涉嫌违法犯罪。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店或者通过朋友代购的商品,只要是被认定为走私的,那么购买这些商品也是违法行为。

  购买走私代购品也违法

  反思

  关税太高引发代购业兴旺


  海外代购中最多见的就是奢侈品、化妆品和奶粉,说到为什么要代购,所有的买家恐怕都只有一个答案:便宜和放心。

  此外,还有不少专家通过媒体表示,关税过高成为代购兴盛的主要原因。对于较高端的化妆品来说,要收3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以及关税。关税的税率取决于消费品来源国,如果享受最惠国待遇是10%的关税,其他国家可能达到20%~30%的关税税率。所以即使是来自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化妆品,其三项税的总税率也在57%左右。

  有专家就表示,进口环节税比较高,其实除了极高端的商品,其他定位中高端人群的商品进口环节税收是应该降低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消费品已经不是奢侈品了,所以有必要调低进口关税。

  延伸

  网店拟禁售散装食品和奶粉《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网店不得销售散装食品。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即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即日起,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范《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等共5个配套文件,通过官网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网店等“无店铺销售业态”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

  经营项目则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3种类别来核定,尤其是散装熟食,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而对网店、邮政、电视购物、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经营,明确规定不得卖散装食品。

  记者同时发现,无店铺经营项目核定只有预包装食品,没有“乳制品”销售一项,这也意味着今后网店也将被禁止销售奶粉。“网购奶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利于监管”,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指出,特别是一些“海外代购”婴幼儿奶粉在可追溯性方面都较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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