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保险公司1994年8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1.保费收入
非人身险业务
本月应税险种保费收入 180000元
上月末应税险种应收保费余额 90000元
本月未应税险种应收保费余额 70000元
应税险种是指应缴纳营业税的险种。按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免征营业税。
人身险业务:
本月保费收入 80000元
上月末应收保费余额 70000元
本月末应收保费余额 40000元
2.利息收入 110000元
3.追偿款收入 70000元
4.手续费收入 40000元
5.汇兑收益 80000元
其中企业从事外汇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益 40000元
6.其他收入
其中:咨询服务收入 10000元
7.出售铺面房一间,取得收入 46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追偿收入、外汇买卖收益、手续费收入都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咨询服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出售房屋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
1.保费收入应纳税额
按规定,营业税应纳税额应根据保费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保费×税率
实收保费=本月保费收入+上月末应收保费余额-本月末应收保费余额
非人身险业务应纳税额=(180000+90000-70000)×5%
=200000×5%
=10000元
人身险业务应纳税额=(80000+70000-40000)×5%
=110000×5%
=5500元
2.利息收入应纳税额=110000×5%=5500元
3.追偿款收入应纳税额=70000×5%=3500元
4.手续费收入应纳税额=40000×5%=2000元
5.外汇买卖业务收入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40000×5%=2000元
6.其他收入应纳税额
咨询服务收入应纳税额=10000×5%=500元
则企业8月份上述经营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500+5500+3500+2000+2000+500
=29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9000
7.出售出售房屋收入应纳税额
=460000×5%
=23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3000
按照规定,保险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企业实际缴纳8月份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2000
贷:银行存款 52000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