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回家乡创办了属于自己的公司。在经营公司期间,被告人裴某理应学会吃一堑长一智,遵纪守法。可惜的是,被告人裴某为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虚开税款共计25万余元,再次触犯国家法律身陷囹圄。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被告人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某于2009年4月份成为和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彭某等人卖给新余某公司一批铁精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彭某遂联系被告人商量由被告人为其开具。8月31日,在和信公司与新余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裴某即以和信公司名义为彭某个人开具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7.698776万元。
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以其弟的名义成立了某销售经营部,主要经营矿产品销售等。在与5家运输贸易企业不存在运输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托人以该5家企业为承运人、销售经营部为收发货人在新余市地税局代工了10份货物运输发票,后利用这些发票共抵扣税款17.9026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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