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姚晨奕胡佳佳首席记者程呈报道:5月15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今年1至4月,江西法院先后宣判了一批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一批犯罪分子和企业受到依法严惩。这是江西法院积极参与虚开发票偷骗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取得的初步成效。
针对全省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今年2月,江西省政府作出集中整治虚开发票偷骗税专项行动的部署。省高院及时向全省各中院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偷骗税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周密部署,调配审判力量,突出整治重点,排除干扰,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虚开发票偷骗税的犯罪分子,扎实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通知强调,全省法院要对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坚持总体上从严,该重判的绝不轻判。同时,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对虚开发票偷骗税犯罪分子,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注意运用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在集中整治期间,对确有必要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逐级层报省高院批准。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各地应当搞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一些典型案件,认真编写材料,适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向社会进行持久、广泛的宣传,提高集中整治行动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案例1
为提高公司业绩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1年4月至7月间,被告单位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下称国恒公司)为提高业绩,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增加业务量。被告人李树春伙同该公司总经理李勇进(另案处理),先后通过被告人谌国荣,获取被告人何先荣虚开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份,税款3873199.68元,获取徐小毛(另案处理)虚开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6份,税款17499655.05元。国恒公司明知没有货物交易,买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税款21372854.73元,并将其中9份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申报了抵扣税款11202277.81元。
经被告人李树春、被告人谌国荣和李勇进联系,国恒公司先后为莲花县宏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税款7221847.12元。经被告人谌国荣联系,国恒公司为萍乡市方圆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款508818.06元,上述企业已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国恒公司向购票企业收取票面额3.5%~4%的开票费。南昌中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国恒公司罚金20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树春、谌国荣、李雪光、何先荣6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于8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2
得知同伙被抓获将虚开发票收回
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间,易录金、欧阳新跃、漆世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或共同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易录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3397218.45元,税额为2277527.3元,价税合计15674745.75元,欧阳新跃、漆世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1892567.18元,税额为2021736.57元,价税合计13914303.75元。得知欧阳新跃被抓获后,漆世源将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或作废。
上栗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易录金、欧阳新跃、漆世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徒刑,并分别处于5万至11万不等罚金。一审审结后,被告人易录金、欧阳新跃上诉至萍乡中院。萍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未发生实际交易开具26张增值税发票
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被告单位江西东凯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东凯公司)、被告人晏从发代表该公司与湖南万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元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及煤炭合作经营协议。2011年11月和12月,在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东凯公司开具2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万元公司,价税共计3000万元。东凯公司在纳税申报中抵扣金额895748.01元,实际入国库税额1183226.35元。
2011年12月,晏从发在东凯公司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让萍乡市蓝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蓝峰公司)替其发货给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株洲电厂)。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万元公司将蓝峰公司购运的42车煤炭销往株洲电厂,含税煤款为1781312.18元,运杂费为306038元,共计2087350.18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万元公司将东凯公司开具的3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2012年2月,万元公司开具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株洲电厂,价税1781312.18元、税额258823.2元。东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为4100151.27元。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东凯公司判处罚金200万元,对被告人晏从发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东凯公司、晏从发上诉至萍乡中院。萍乡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
虚开运输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2年11月至12月,实际控制抚州市永兴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永兴公司)的被告人王志,与江苏无锡天河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天河公司)经营人李平辉口头约定,被告人王志利用永兴公司向天河公司虚开运输发票,李平辉按票面金额的1.8%至2%向王志支付开票费。王志先后向天河公司虚开运输发票36份,票面金额286.779964万元,李平辉向王志支付了报酬52655元。天河公司取得的运输发票可抵扣税款315457元,该公司实际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172065.46元。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志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