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公告的制定目的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最终促进我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三、公告制定的必要性
在2014年以前,我省房地产企业根据省国、地税局共同制定的《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湘地税发〔2007〕91号)文件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为主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应了当时的征管实际情况及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状况,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因此逐年大幅增长,成为我省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税源行业。但是随着我省房地产所得税管理水平及房地产企业纳税遵从度的不断提高,省国、地税局决定从2014年起改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以查账征收为主的征收方式,在此征收方式下,确定合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是确保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均衡入库,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的重要保障。通过对全省各市(州)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的测算,结合各地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有必要对全省各市(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进行统一明确。
四、公告确定的计税毛利率的合理性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组织各市州国、地税局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测算。各地在省局的指导下,采取了多种方法,包括对房地产企业已完工项目的计税毛利率进行测算和调查、召开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及房地产企业座谈会、走访当地重点房地产企业听取意见等。通过对大量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计税毛利率的测算,并听取各方意见,最终确定的计税毛利率符合我省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总体略低于当地平均毛利率水平,全省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较之前有所下降,不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